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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再就业企业怎么办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主观:内退人员再就业,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劳动者对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给予再就业人员的福利待遇等。
内退后再就业可以再成立劳动关系的,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力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此劳动的关系,劳动关系在建立成功之后双方就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产生纠纷同样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可以。
内退职工依然是单位的职工,并未解除合同,是不能再就业的,如果再就业,单位可以给予解除合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因为一个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如果内退员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劳动关系。双方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三部司法解释,目前为止均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原则上讲,只要最高人民法院未明文废止或者宣告不适用的,才不能作出指定期限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了。
2、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旨在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解释的主要内容 审理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详细解读:在加班费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这是法律手段促使企业提供事实证据,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防止个别劳动者滥用权利。
3、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争议、社会保险争议等。这些解释有助于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